關於爭審會

依據「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」第9條規定,為審議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件,設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審議會,置委員13人至15人,其名額分配如下:

  1. 爭議審議組組長為當然委員並為召集人。
  2. 社會保險、保險學、社會福利、農業領域之專家或曾任大學教授前開課程之助理教授以上職務3年以上者4人或5人。
  3. 曾任司法官、律師、簡任公務人員辦理法制業務3年以上者或法學助理教授以上職務3年以上者2人或3人。
  4. 曾任大學醫學院助理教授以上、區域醫院以上醫院主治醫師職務3年以上者3人。
  5. 現任中央、直轄市及縣(市)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主管機關科級主管以上者3人。
天秤插圖